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法治国企、阳光国企”建设,根据《省国资委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国资发〔2018〕264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获得和拥有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 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做到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因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行政工作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公开责任分工如下:
(一)公司行政工作部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归档工作。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三)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内容的法律风险评估,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意见。
(四)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撑。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以文件、会议为主,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微信、报刊等其他形式为辅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 信息内容编制:公司各部门是确定信息内容是否公开的主体,按照信息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完成相关信息内容的拟定工作。
第十条 信息内容审批:公司各部门编制完成相关信息内容后,及时送法律事务委员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信息内容发布: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采取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的,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进行发布;采取报刊等其他方式公开的,由公司行政工作部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内容归档:公司各部门将信息内容发布后,随信息正式文本、信息公开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交公司行政工作部分类进行整理、编码、归档。
第十三条 公开的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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