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法治国企、阳光国企”建设,根据《省国资委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国资发〔2018〕264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 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做到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因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公开责任分工如下:
(一)公司办公室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归档工作。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三)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内容的法律风险评估,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意见。
(四)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撑。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以门户网站为主,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微信、报刊等其他形式为辅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 信息内容编制:公司各部门是确定信息内容是否公开的主体,按照信息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完成相关信息内容的拟定工作。
第十条 信息内容审批:公司各部门编制完成相关信息内容后,及时送法律事务委员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信息内容发布: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采取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的,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进行发布;采取报刊等其他方式公开的,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内容归档:公司各部门将信息内容发布后,随信息正式文本、信息公开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交公司办公室分类进行整理、编码、归档。
第十三条 公开的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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